
旅游開發需要大量的資金,特別是在前期開發過程中,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景區建設等,其所需的資金很難由政府獨立承擔。許多地方政府希望采用各種形式,引進大型投資商,對包括基礎設施和核心景區在內的項目進行綜合開發,減輕政府財政壓力,降低前期市場運作風險,而能否降低投資風險,并在一定期限內收回投資,卻是旅游投資商首先考慮的問題。最直接的辦法,則是將旅游開發與房地產開發結合,既能保證一定權益,又能保證未來現金流的連續性,是一種穩妥且利益最大化的方法。
在政府與投資商二者存在互相訴求的時候,可以借鑒如下模式,促進大型項目合作的開展:
第一種,BOT或BT形式。
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于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后,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BT大致流程如下:政府立項,完成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并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竣工,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
除了BT演變方式外,BOT的演變形式還有BOOT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BLT方式,即建設—租賃—移交;BOOST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補貼—移交;BTO方式,即建設—移交—運營等。
目前來說,這種方式在國內旅游開發上運用的并不多,也較少成功的案例,但符合資本發展的趨勢,是未來開發大型旅游目的地或度假地的一種比較適合的方式。中國尚有眾多優秀的旅游資源由于交通、水電等基礎設施原因,沒有開發出來,如果采用BOT方式,特別是采用幾種不同的變種形式,則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金,解決開發前期資金需求大、周期長、風險高以及政府投資渠道不暢等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BOT必須靠投資商在經營期限內經營(如景區門票等)來收回投資并產生利潤,而且一般情況下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也不為其融資提供擔保。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獲得政府相關保證,如配套設施、市場宣傳、景區資源的獨享、控制其它景區分流等。
在國內BOT操作中,政府用土地或土地相關權益做抵押是最為普遍,也是大部分投資商能夠接受的方式。特別是一些核心地塊或者價值高的土地,通過投資商的運營,可以獲得二次或三次利潤,有時候甚至高于BOT本身的利潤,這就為旅游投資、特別是旅游房地產投資提供了發展空間。
需要指出的是, BOT和BT模式中征地拆遷部分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對旅游房地產開發具有極大的影響。BOT項目征地拆遷費超標,一般情況下政府不予補償,項目成本和風險增加,在國內這種情況是經常發生的。而BT項目則不需擔心征地拆遷費超標,由于該筆費用可以納入總投資額,反而可以得到更多回報值。同樣不可預見費(如地質情況不明造成追加投資)也是一樣的情況。
獲得抵押土地后如何進行開發,是投資商需要重視的另外一個問題,應考慮引入獨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務,如旅游開發顧問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工程咨詢和設計公司、證券公司等,以及其他專業公司,如規劃設計公司、律師所、財務公司等。上述團隊的前期工作核心就是判斷項目可行性,提出盈利模式及操作方案,特別是確定土地運作方式,包括獲得、抵押、開發等各種形式,形成整體開發思路和方案,協助投資商進行具體操作。而在旅游房地產開發中,除上述操作外,如何將土地與旅游資源相結合,如何將土地與市場相結合,如何安排開發順序和投資順序,則成為項目成敗的核心。
在這個過程中,政府主要起引導作用,包括完成相關前期工作,與投資商充分溝通協商,并協助投資商安排招標、分包等各種工程項目,同時,監督工程質量、驗收各項工程并按時支付相關費用,同時按照承諾給予投資商其它方面協助和支持。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