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旅游規劃已經成為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深入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投資開發單位也寄以厚望,希望通過旅游規劃達到項目順利申報和指導實際開發的目的。但在實踐中,部分旅游規劃成果“嘴上說說、墻上掛掛”,不能滿足相關要求,導致項目有法不能依、有規不能循、有項不能立、有地不能征,造成諸多浪費和拖延。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部分旅游規劃成果,特別是涉及到城鄉總體規劃范疇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深度的成果,由于不符合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關于項目申報的要求、不符合國家有關城鄉和建設規劃設計的標準和規范,無法與國家土地政策和規劃建設程序對接,無法與所在地社會經濟文化及城鄉規劃對接,無法與所在地近期建設計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對接。
因此,有必要闡明旅游規劃與城鄉規劃關系,及旅游規劃與建筑設計和景觀設計關系,并在政策、技術體系、實際應用等方面如何銜接展開討論。
正在審議中的旅游法(草案)中與其它規劃相關的條款集中在三條。第二十二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與自然保護區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林地濕地草原森林公園保護利用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等規劃相協調;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和公共信息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可以看出,城鄉規劃、城鎮建設、房屋建筑是涉及最多的三個方面,土地則是具體載體,另外涉及文保、環保、基礎設施等方面。
一般的,《城鄉規劃法》被作為旅游規劃參照執行的主要依據。城鄉規劃法 2013年注冊城市規劃師考試考試介紹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關于旅游的內容,但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及《城市用地分類及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把旅游作為專項、分支或相關內容進行闡釋。
在實踐中,按照城鄉規劃有關要求申辦一書三證(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是項目實現落地并得以實施的前提條件。總規、控規、修規成果分別對應一書三證各個階段,其內容和深度都有專門的法規和明確的規定。旅游規劃應當符合其相應階段內容的要求,并應滿足其相應階段的深度要求。基礎術語、圖例、制圖標準等基礎標準,旅游規劃通則中略有涉及,旅游法及其它旅游業規范等沒有相關內容,因此也應參照城鄉規劃、土地管理、建筑等相關國家標準。
旅游規劃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方面向城鄉規劃、建筑等靠攏,以滿足申報落地的需要。但在定位、創意、項目規劃設計等方面,應按照旅游的特點進行編制,并根據不同情況起到引導、輔助、支持其他類別規劃設計的作用,甚至主導性作用。如在以旅游業為主導產業的地區以及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旅游房地產綜合開發項目,旅游規劃應當充分發揮其作用,以滿足旅游功能、發展旅游經濟為導向,將城鄉規劃、建筑設計、景觀設計等融入其中。中國旅游項目經常與歷史文化遺存、當地居民設施、優美自然山水共存并用,因此在涉及到旅游城鎮建設、景區景點規劃設計時,往往會按照比常規城市規劃、建筑和景觀設計更高的標準,或者按照特殊標準進行設計。與一般城市規劃、鄉村規劃和工業規劃設計不同,當地自然人文特色、游客量、游客瞬間最大量、游客文化背景、年齡構成、旅游方式等旅游規劃要素,都會極大影響規劃設計的最終成果。